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通道药品”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相关规定,为更好保障参保人就医购药,全面加强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双通道药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双通道药品”定点机构管理
根据医药机构提供服务内容,将“双通道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分为认定类定点医疗机构和治疗类定点医药机构,分别进行管理。
(一)加强认定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认定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双通道药品”备案认定及制定临床诊疗方案。认定类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定参保人是否符合“双通道药品”治疗标准和使用范围,并对符合“双通道药品”治疗标准和使用范围的参保人进行备案,明确药品的用药周期、用法用量、待遇时限及注意事项,确保诊疗方案的严谨性与有效性。认定类定点医疗机构应为该行政区域级别最高的医疗机构并具备治疗类定点资格,专科类医疗机构可适当放宽级别限制,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选择医疗设备配备齐全、备药率较高、专业技术人员充足、医疗水平较高、医疗服务体系完备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定期复核认定类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结果,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二)规范治疗类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治疗类定点医药机构要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双通道药品”并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确保用药安全,其中治疗类定点医疗机构结合临床诊疗需要,为参保人提供“双通道药品”诊疗用药服务,本院未配备药品的,为参保人开具“双通道药品”处方并上传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提供“双通道药品”配售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处方配售“双通道药品”,处方应为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下载的治疗类定点医疗机构流转的外配电子处方。治疗类定点医药机构要对所售的药品实施进销存管理,并且具备电子追溯系统等条件,以保障药品的流向可追溯。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结合定点医药机构区域资源规划,制定治疗类定点医药机构遴选计划及标准,为参保人提供精准的“双通道药品”服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将“双通道药品”及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使用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二、强化“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管理
(一)强化责任医师分类管理。“双通道药品”责任医师根据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不同分为认定机构认定医师和治疗机构诊治医师两类,认定医师可以兼任诊治医师。认定医师负责评估患者是否符合使用“双通道药品”的条件,审查患者的病历、诊断报告、检查结果等,并作出相应的认定。诊治医师负责根据认定医师的认定结果,为患者制定具体的治疗方案,并开具“双通道药品”处方。诊治医师还需要定期跟踪患者的治疗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治疗方案。
(二)规范责任医师配备。认定医师和诊治医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机构规模较小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每科室原则上配备2名责任医师,机构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可适当增加。
三、调整“双通道药品”认定及配药服务管理
(一)调整“双通道药品”认定管理。取消“双通道药品”分类审核管理,实行备案三级审核制度,参保人员使用“双通道药品”时经认定机构认定医师初审、药学部门复审、院内医保部门终审,确认无误后备案方可生效。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确保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医疗机构备案结果的复查。
(二)调整“双通道药品”配药服务管理。参保人员通过“双通道药品”备案认定后,按照“双通道药品”通用名(含剂型及药品目录具体备注说明)享受双通道药品支付待遇,各统筹区继续执行首次使用“双通道药品”治疗后可以补办备案的规定。“双通道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为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及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双通道药品”待遇服务。“双通道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工作要求,应配尽配“双通道药品”,“双通道药品”发生外配业务时必须由责任医师经电子处方平台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四、建立“双通道药品”动态管理机制
(一)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双通道药品”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公开认定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类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其可提供认定治疗病种名单,方便参保人选择。
(二)建立认定医师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建立“双通道药品”认定医师库,并定期更新医师库信息,对过期或无效的信息进行清理和删除,保持数据库准确性,为医疗服务的持续改进和优化提供有力支持。
(三)建立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动态监管机制。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按要求执行落实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并建立监测机制,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欺诈骗保行为。对违规使用“双通道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和责任医师,撤销其“双通道药品”定点资格和责任医师资格,并依据相关要求及医保协议进行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既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