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卫健委《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血液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相关内容表述,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修订完善了“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删除了项目说明中“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每次按160元收取”相关内容表述(详见附件)。同时,“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价格项目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在不高于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前提下,修订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部(省)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部(省)属医疗机构于2024年12月20日起同步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