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规范及调整部分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3〕4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反馈江西省医保局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报告意见的函>的函》要求,整合规范及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整合规范及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5项。其中,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人工授精、取卵术、取精术、胚胎移植等),并废止原23项涉及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整合规范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8项(中药贴敷、中药泡洗、中药化腐清疮、中医穴位放血治疗等),并废止原22项涉及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25项;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项(详见附件)。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在不高于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前提下,调整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
三、部(省)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部(省)属医疗机构于2024年1月29日起同步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