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3〕29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2023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吉政办发〔2019〕16号)要求,现就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6:2.4:1.6,即中央财政384元,省级财政153.6元,市县财政102.4元。其中,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为8:1.2:0.8,即中央财政512元,省级财政76.8元,市县财政51.2元。同时,伊通县、长白县和前郭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级优惠政策,即中央财政384元,省级财政204.8元,市县财政51.2元。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23〕757号)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各统筹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2月5日前将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