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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3-03573
分  类: 待遇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8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3-03573 分  类: 待遇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8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3〕2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23年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2024年度居民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2024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统筹区居民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仍为每人每年10元。

  二、资助参保政策

  按照“身份认证、以缴定补”原则,困难群体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渠道分类给予参保资助。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给予定额资助,对因病纳入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可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定额资助后个人实际缴纳居民医保费为每人每年230元。

  对稳定脱贫人口以及经医疗救助资助后参保仍有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地方可探索通过慈善帮扶、公益捐赠、村集体经济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万企帮扶等予以综合资助。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统筹区要利用社会组织、慈善基金和公益性捐助资金等社会力量多方筹资,资助城乡特困、低保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引导持续参保。

  三、集中缴费期限

  2024年度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统筹区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90日内出生新生儿、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其他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其他居民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设置90日待遇等待期。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统筹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全省2024年度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履职尽责,分工协作,加强联动,形成部门间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避免重复登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群体身份标识,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保费征缴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征缴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优化缴费服务。各级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群众关切,加大政策宣传与政策解读力度。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讲清个人缴费责任和待遇保障权利,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要加强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持续增强群众的参保缴费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本通知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参保缴费相关要求落实。国家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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