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政策于2023年8月1日正式施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台《实施细则》背景
自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全省医疗保障事业,加强医保基金安全工作。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新成立的机构,始终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探索创新基金监管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基金监管。2019年,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吉医保联〔2019〕7号,以下简称原《细则》),建立起我省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奖励制度。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深入推进,基金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出台,促进我省要加紧构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为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参与医保基金监管事业,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原《细则》进行了修订,制定新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原则
(一)坚持畅通渠道、优化流程,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原则。为方便群众举报,全省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公布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并可通过互联网、微信、信函邮寄等多种举报渠道,对发现身边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线索进行举报。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建立了信息举报登记制度,对接收的举报信息进行登记,举报线索实施全过程管理,并按照内部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对据实举报并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实施奖励的,按照简化流程,便捷奖励兑付的渠道,最大限度方便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
(二)坚持案件保密、信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原则。对于举报信息,医疗保障部门坚持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及权益至上的理念。
(三)坚持信息有效、举报必查,正面引导社会监督原则。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我省《实施细则》规定奖励举报人的条件,完全是贯彻落实国家规定。对于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全面核查、深入分析、去伪求真。既不能泛泛而查;也不能走马观花,走过程、走形式,更不能根据举报基础信息对被举报对象作有罪推定。《实施细则》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对发放举报奖励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医疗保障部门不仅有权全额收回奖励,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实施细则》条款解读
《实施细则》共十八条,在国家办法15条规定举报奖励制度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奖励的原则、条件、标准、发放、领取、兑付、收回等内容基础上,我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并新增条款3条。其文件整体条款内容如下:
《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是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和原则。
《实施细则》第四条,主要是明确省与各统筹区实施举报奖励的责任。
《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是明确举报奖励发放部门及符合发放的条件和不予奖励的情形。
《实施细则》第八条,主要是明确举报奖励的上限和下限及奖励比例的确定。
《实施细则》第九条,主要是明确多人、多次举报的情形,查实后奖励资金的发放规则。
《实施细则》第十条,主要是明确奖励资金发放工作期限及领取奖励资金的期限,以及多人举报奖励资金领取的分配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主要是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和兑付方式。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主要是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处置及奖励资金的完税办法。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主要是对本《实施细则》中案值的解释。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主要是举报信息保密方面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主要是明确奖励资金原则上发放的程序和来源渠道。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主要是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执行本细则及明确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