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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3-00219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标      题: 关于明确吉林省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3-00219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标      题: 关于明确吉林省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关于明确吉林省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3〕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结合全省实际,新增全省医疗机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见附件),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全省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按国家规范项目管理,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未经批准的“互联网+” 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全省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二、将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限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药品等其他相关支付政策与线下一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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