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3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办法》贯彻落实工作顺利有序推进,设置衔接过渡期,衔接过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各地要积极配合省级医保、财政部门开展的医保信息平台系统改造、经办规程调整、定点机构接口改造及业务指导等工作,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情况和各省异地就医政策执行时点逐步开通线上服务。同时要结合本统筹区政策衔接实际,将推进情况及各项服务开通情况及时告知参保人员,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谋划,保证政策按国家规定时限落地执行。在省医保局、财政厅统一指导下,协调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工作。
三、各地要做好业务培训和实操指导,组织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合作单位、社会和乡镇协办人员分类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水平,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异地就医服务。
四、各地要广泛利用经办窗口、定点医药机构、社区乡镇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知晓率。充分利用现有12393咨询服务电话、医疗保障门户网站和公众号等平台拓展多种信息化服务手段,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附件: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0日
《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