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5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规程》),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参保工作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工作,落实全民参保计划,保障参保群众权益,提高服务质量,适应经济就业发展新变化,为重点人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进一步规范基础信息采集、提高信息质量、统一校验规则,避免重复参保,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研究制定了《规程》。
二、目的意义
《规程》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根本解决当前我省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分类明确和规范不同身份人员参保登记、保费征缴、转移接续、医保退休、医保退费、重复参保清理等业务流程及办理标准,进一步提升参保缴费服务,规范经办流程,推动我省参保工作更加便民高效、方便快捷,为我省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三、主要内容
《规程》共六章六十二条,适用于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总则、参保关系管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重复参保关系管理、医保费退费、附则等内容,分别为:
(一)总则部分共五条,主要对《规程》的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明确医保参保管理相关部门分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能,各部门协同配合,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分工明确,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共同做好医保参保服务管理工作。
(二)参保关系管理部分共分为六节三十九条,规范了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及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参保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及经办标准,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根据实际情况,保障合理待遇。
(三)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衔接部分共六条,规范跨省及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按照参保人员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情形、中断缴费时间进行详细分类,对制度内及跨制度参保关系变更待遇衔接、特殊人群的待遇衔接规则进行了明确,保障参保人员待遇衔接。
(四)重复参保关系管理部分共两条,对职工医保重复参保、居民医保重复参保、跨制度重复参保情形精确分类,明确重复参保判断规则,并针对各类重复参保情形提出了处理原则,清理重复数据,提升参保服务质量
(五)医保费退费部分共五条,明确医保资金退费情形,规范对待遇享受期前退居民医保费、救助对象退费、职工医保退保退费、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费标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六)附则部分共五条,对参保登记业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规范了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方式,明确参加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视为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或居民大病保险,并随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统一核定缴费。
四、主要特点
(一)优化提升经办服务
《规程》着眼于提升参保管理经办服务质量,在国家印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细化业务分类,明确办理要求,同时探索参保管理新思路,拓展“互联网+”在线服务新渠道,发展经办服务新模式。率先提出应用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无感办等新举措,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二)着眼解决实际问题
《规程》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我省实际情况为背景,立足于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医保权益,坚持便民服务原则,切实解决了当前我省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全面提高了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三)统一全省经办流程
《规程》作为我省医保参保登记经办的遵循,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分类明确和细化不同身份人员,按照业务逻辑与经办流程,明确了参保登记、保费征缴、转移接续、医保退休等多方面规定,将参保登记相关的“放管服”改革成果和便民利民举措,全面融入《规程》中来,全面落实到经办中去,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参保管理工作提供了系统的工作指南,
实现了参保登记经办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对长效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为推动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地市级统筹,积极稳慎推动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奠定业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