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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2-00891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8日
标      题: 关于建立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2-00891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3月08日
标      题: 关于建立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0日

关于建立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2〕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扩权县(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8号)相关要求(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内容和有关要求

  (一)报告内容。各地医疗保障局报告内容,包括实施医疗服务调价触发评估、确定调价总量、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以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

  (二)报告程序。各地医疗保障局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履行报告程序。各地医疗保障局重要事项原则上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特别重大的和制度明确要求的事项,由各地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后,转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三)报告时限

  1.各地医疗保障局依据《关于做好当前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价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定期对照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实施调价触发评估,评估报告应于完成后的7日内报省医疗保障局(报告模板见附件1),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调价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由省医疗保障局转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2.各地医疗保障局依据《关于做好当前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在实施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前,应在履行签发程序前20个工作日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具体调价方案和情况说明(报告模板见附件2),由省医疗保障局转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3.各地医疗保障局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履行签发程序前30个工作日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拟新增或修订项目情况,由省医疗保障局转报国家医疗保障局。

  4.各地医疗保障局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应按相关规定时限报告。

  5.各地医疗保障局涉及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应提前与省医疗保障局沟通,并按要求报告。

  6.各地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抄送省医疗保障局。

  二、做好重要事项报告的支撑工作

  (四)做好医疗服务价格信息上传及维护。各地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将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进行上报,暂未开通系统功能的,应及时书面报送价格情况。

  三、抓好重要事项报告工作的落实

  (五)各地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并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省医疗保障局将加强监督,对执行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对未履行报告程序、未按《通知》规定要求及时报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邮 箱:JLYB_YYJG@163.com

  附件:1._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报告(模板)

     2._市关于拟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情况说明(模板)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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