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一批和部分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续约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相关要求,我省拟对第一批和部分第三批延期续约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吉林省中选品种开展续约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续约清单
(一)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按照上一轮中选价格询价成功的直接续约产品(详见附件1)。
(二)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协议期满吉林省中选药品竞价续约项目中标产品(详见附件2)。其中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由于缺少企业投标续约,将其从吉林省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剔除。
二、续约时间及周期
本次续约采购结果自2022年2月2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相关要求
(一)坚持带量采购。为继续做好中选药品供应和临床使用情况监测工作,便于结余留用政策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吉林省中选药品各周期约定采购量不作调整,各级医保经办部门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完成属地医疗机构分解采购量任务。确有完成约定采购量困难或申请增加约定采购量的,经征求中选生产企业同意后按照商议采购量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需报送属地医保局备案,以市州为单位汇总修改后协议采购量,报送省医保局备案。
(二)严格落实配套政策。各地医保部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48号)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医保支付方式等工作,保障中选药品货款支付及临床用药需求。
(三)加强履约监督。各地区医保部门负责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情况,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附件:1.吉林省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直接续约中选品种
2.吉林省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中选药品竞价续约项目中标品种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