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执行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1〕3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完善“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统一执行国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统筹区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扎实做好药品目录政策衔接
(一)经专家论证,将《药品目录》中的达雷妥尤单抗注射液等药品,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将地舒单抗注射剂限制条件中限绝经后妇女的重度骨质疏松调出“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本轮调整后我省“双通道药品”共计143个(详见附件2),其他相关政策按“26号文”要求执行。
(二)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我省基本医保“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及定点医药机构名单,通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ybj.jl.gov.cn)向社会公布。
(三)对我省剩余的90个省增药品,自2022年6月30日24时起调出,不再另行发文。对2022年6月30日24时前已住院( 不包括门诊慢病及特病 ) 且已使用上述调出90个药品的, 报销时间可延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
三、严密做好药品目录落地相关工作
(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要求,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应按照国家医保局发布的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数据库。各统筹区要做好《药品目录》实施的衔接工作,并按规定时间执行。
(二)各统筹区要严格落实“26号文”要求,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国家谈判药品配备绿色通道,切实做到“应配尽配”,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3号)中的附件1(国家2020版药品目录部分)不再执行。各统筹区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2.吉林省基本医保“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情况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