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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1-05731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1-05731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9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1〕2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相关要求,各市(州)从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两个大局出发,不断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检测服务价格。为更好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现就进一步降低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的,可以采用多人混检或单人单检。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二、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察(查)费。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于2021年11月26日零点起执行,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依据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遵循不高于部(省)属价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并按此规定抓好落实。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部(省)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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