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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1-04715
分  类: 待遇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3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1-04715 分  类: 待遇保障;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3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30日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1〕2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以及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就业的省内居留外籍人员。

  已开展长期护理险试点的长春市、吉林市、通化市、松原市、梅河口市的城乡居民,在本统筹区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视同同步参加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居民长护险”),无需另行登记参保。灵活就业医保参保人员参加居民长护险需事先办理登记参保。

  二、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综合考虑我省人口基数和结构变化、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2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较2021年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6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3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2022年试点统筹区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完善集中缴费机制

  2022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因系统切换原因集中预缴期调整为2021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居民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由参保居民个人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

  集中预缴期内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含新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外缴费的(含新参保),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缴费成功次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待遇等待期”)。对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或跨统筹区重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参保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转参加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未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变更统筹区确需重新参保的,应先办理原参保地停保业务。

  已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或待遇等待期内,因重复缴费、死亡退保以及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的,可同步办理参保终止和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或待遇等待期后不予办理个人退费。

  四、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2022年全省经医疗救助渠道对城乡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每人给予130元定额资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已全额缴费的,可向辖区医保部门申请支付其应享有的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经各地县(市、区)级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含大中小学生)可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直接享受参保地相关的待遇政策。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按普通居民 (或学生)身份享受参保地相关待遇,其参保资助及直接医疗救助等保障待遇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享受。

  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各地可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其它渠道研究落实参保帮扶政策。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医保部门努力克服切换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等带来的诸多影响,务必认清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确保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在集中预缴期前,省级医保部门应通过筛查去重、比对核准等方式提高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库数据信息质量,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标识和个人应缴费金额标注工作,提前发送至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入库。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三)优化缴费服务。税务、医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应保尽保、应缴尽缴”要求,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社保缴费APP、手机银行、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促进应用,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出现“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多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待遇,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正确解读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在集中预缴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推送参保缴费提醒信息,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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