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主动公开】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3号联名提案的答复
吉医保函〔2021〕14号
王秀阁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互联网+医疗”申请纳入医保的建议》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医疗保障局自2018年机构改革组建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改革,自“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概念提出来以后,我局就积极探索其发展方向,并给予政策的支持和保障。特别是“互联网+”医保支付工作方面,2019年11月28日,我局与省卫健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吉林省医疗机构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28号),明确了远程会诊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为有效减少并阻断疫情期间非新冠肺炎患者转诊转院等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在远程会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基础上,我局印发出台了《关于将远程会诊医疗服务项目在疫情期间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6号),将远程会诊(含单学科会诊及多学科会诊)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乙类支付,对包括新冠肺炎等在内的所有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远程会诊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2020年12月31日,我局在印发出台的《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80号)中已明确参保人在本统筹区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复诊(符合支付范围的病种)并开具处方发生的复诊和药品费用,医保基金可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复诊费按《关于推进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5号)政策执行,与线下普通门诊诊察(查)费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一致;处方续方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我省线下的医保规定予以支付;药品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针对《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80号)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工作台账,加快推进此项工作落地,为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贡献力量。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