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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1-01041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标      题: 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1-01041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标      题: 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执行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1〕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执行国家药品目录

  (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药品目录》,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统一执行国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统筹区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协议到期后至2021年3月1日前,仍按原政策支付。

  二、扎实做好药品目录政策衔接

  (一)经专家论证,将《药品目录》中的阿伐曲泊帕等26种药品(详见附件2)纳入我省基本医保特药管理范围,其他相关政策按7号文要求执行。

  (二)对我省省增药品将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逐步予以调出,调出前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和公布。

  (三)近期,国家药典委员会对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部分药品的名称进行了规范。请各统筹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4号,详见附件3)要求,做好衔接。

  三、严密做好药品目录落地相关工作

  (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要求,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应按照国家医保局发布的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组织并指导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更新完善信息系统数据库。

  (二)各统筹区应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尤其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切实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应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2号)中的附件1和附件3(国家2019版药品目录部分)不再执行。《药品目录》可登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阅及下载。各统筹区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

     2.2021年新纳入基本医保特药管理范围药品情况表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部分药品名称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4号)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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