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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1439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0〕3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1439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0〕3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0〕3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落实全省中医药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保用药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等要求,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采取准入谈判的形式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相应支付标准,现予印发,并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结构

  目录共包括446种制剂,具体包含制剂名称、剂型、规格、包装单位、支付标准、支付的医疗机构范围等信息。

  二、适用范围

  目录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是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主要政策依据及标准,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省医疗保障局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三、支付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统一纳入乙类药品管理。参保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予以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在医院集团内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相应制剂品种在医院集团内的医疗机构使用时均予以支付(详见附件)。

  (二)本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目录中的446种制剂有效期2年(2020年12月31日24时至2022年12月31日24时)。

  (三)为充分保障参保群众利益,有效期内医疗机构制剂销售价格应与准入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一致。

  (四)目录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执行。原我省医疗机构制剂支付范围及相关支付政策同时废止。目录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反馈。

  附件: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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