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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1349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标      题: 关于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续约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7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1349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标      题: 关于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续约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7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续约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0〕7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自2019年12月1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吉林省中选品种在我省执行以来,吉林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为做好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吉林省中选品种采购和使用续约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等相关规定,为保持政策统一性、时效性,经征求采购周期届满的11个品种吉林省中选企业同意,决定开展第一批吉林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25个中选品种第二年度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二、各级医保经办部门结合采购周期内属地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完成情况,与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完成属地医疗机构分解采购量任务,合同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确有完成困难的,经征求中选生产企业同意后按照商议采购量签订购销合同。为继续做好中选药品供应和临床使用情况监测工作,更好的落实结余留用政策,购销合同需报送属地医保局备案,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报送省医保局备案。

  三、按照省医疗保障局执行第一批扩围采购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48号)要求及模式,做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方式等工作。

  四、各地区医保部门负责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情况,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

  五、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吉林省中选品种第二年度采购自2020年12月19日起执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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