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农村贫困人口5种专项救治大病纳入我省按病种收付费范围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0〕6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38号)精神,按照《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等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经组织专家测算,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了5种大病按病种收付费的定额标准。现就5种大病纳入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救治病种
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二、专项救治范围
(一)救治对象。扶贫部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内及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中符合大病专项救治条件的对象。
(二)实施医院。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大病专项救治定点医院。
(三)临床路径管理。在定点医院就诊并且主诊断和主要治疗操作符合专项救治大病临床路径(具体临床路径参照17号文)的救治对象。专项救治的大病按照临床路径采用按病种收付费管理以外方式治疗的,按照我省健康扶贫工作中对农村贫困人口相关付费和报销政策执行。
三、病种收付费标准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5种大病定额收费标准(具体病种定额标准详见附件),在经专家论证或与救治定点医院协商谈判后,可适当下浮收费标准,付费比例及结算政策等按43号文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统筹做好5种大病按病种收付费与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政策的衔接,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及时、充分享受医疗保障相关待遇;在结合实际将相关病种向其他支付方式过渡时应做好待遇衔接,有效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大病经济负担。
(二)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将专项救治纳入定点医院协议管理。各专项救治定点医院应严格按照病种临床路径的诊疗规范或临床指南,合理收治,规范诊疗,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附件:吉林省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5种大病按病种定额收付费标准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