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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0034
分  类: 政府采购;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标      题: 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吉林省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降价结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0〕2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0034 分  类: 政府采购;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02日
标      题: 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吉林省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降价结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联〔2020〕2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吉林省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降价结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0〕29 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工信局,药监局,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要求,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执行清单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其中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确定的供应吉林省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结果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吉林省未中选药品,按照降价结果执行。具体药品清单详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公告。

  三、执行时间

  本轮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吉林省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降价结果将于2020年11月19日正式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成立中选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汇总和报送。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网下采购,要在2021年11月19日前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在确保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确保30天回款,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以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

  (三)医保部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执行第一批扩围采购下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48号)要求及模式,做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方式等工作,保障中选药品货款支付及临床用药需求;工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卫健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药监部门强化中选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吉林省中选药品挂网及非中选药品降价工作。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对不按购销合同规定供货及配送的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药监局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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