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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10761
分  类: 政府采购;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6日
标      题: 关于执行京津冀新冠肺炎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结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4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10761 分  类: 政府采购;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6日
标      题: 关于执行京津冀新冠肺炎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结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4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4日

关于执行京津冀新冠肺炎相关检测试剂

联合采购结果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042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和国家医保局《关于配合做好进一步提升新冠病毒检测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盒的采购和供应保障工作,与北京、天津、河北等省份联合成立了采购联盟,经上报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执行新冠肺炎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行范围   

  全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 执行结果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剂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具体新冠肺炎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结果详见附件。附件里没有的且已经在吉林省挂网的新冠肺炎相关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议价后直接挂网。

  三、 执行时间

  2020年9月1日,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挂网的新冠肺炎相关检测试剂采购结果进行网上采购。

  四、相关要求

  (一)试剂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挂网试剂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剂生产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直接配送。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试剂实际使用情况,与挂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挂网采购的相关要求,组织完成符合条件企业直接挂网采购的资质审核等相关工作。

      

  附件:新冠肺炎相关检测试剂联合采购结果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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