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巩固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精神,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
(一)提高人均筹资标准。
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字〔2019〕19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5号)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2020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的标准。
因此,今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达到了每人每年840元。
(二)取消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
根据农村居民发病情况和就医习惯,统筹城乡待遇均衡,进一步巩固落实全省脱贫攻坚硬任务,从2020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村卫生室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让更多参保患者能及时享受到门诊多发病、常见病以及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医保报销政策。进一步建立起与“基本医疗有保障”相适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三)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水平。
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红利,坚持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我省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