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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3393
分      类: 政策解读;待遇保障;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标      题: 《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3393 分      类: 政策解读;待遇保障;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标      题: 《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30日

 

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全面调整优化省直医保制度政策,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合理均衡各类省直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建立更加完善的待遇保障链条,提高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能,为“十四五”期间规范全省职工医疗保障政策奠定基础,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扩大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同步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至20万元,建立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制度。

(二)补充保险制度

1.门诊待遇。取消原门诊公务员补助待遇享受需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限制,扩大了待遇覆盖人群范围,利于个人账户余额较多、每月注入金额较高的人群享受门诊公补待遇;取消公补药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公补服务,有效加强公补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调整后的公补待遇与新增的门诊统筹待遇相辅相成,全面覆盖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需求。

2.住院待遇。原超过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元-40000元由公补支付的部分,通过调整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出结构予以保障。提高大额补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至50万元,报销比例保持90%不变。

(三)政策衔接。扩大了个人账户适用范围;调整缴费年限政策,明确实际缴费年限为职工在我省境内实际缴费的年限调整保健对象政策,享受保健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人员,待遇提高部分由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资金支付;保健对象个人账户注入按现有政策执行

(四)健全保障措施

1.强化门诊保障制度服务管理

省直医保门诊保障待遇采取定点管理省直定点零售药店不再提供公补用药服务探索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按总额、按人头付费,门诊慢性病按病种、按人头付费对省直门诊特、慢病病种实行“精准化”管理省直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经过协商谈判,及时调整优化各病种付费内涵,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公平性。

2.建立待遇激励机制

普通门诊统筹未使用限额可调剂至当年门诊慢病使用当年未使用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限额,可按20%折算,结转至下一年度合并累计使用,结转额度限结转当年使用;参保人员连续3年未享受省直医保住院待遇,再次住院时,当次住院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

(五)有关要求。《通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2020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及门诊慢性病待遇,基金可支付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折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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