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全面调整优化省直医保制度政策,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合理均衡各类省直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建立更加完善的待遇保障链条,提高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能,为“十四五”期间规范全省职工医疗保障政策奠定基础,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扩大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同步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至20万元,建立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制度。
(二)补充保险制度
1.门诊待遇。取消原门诊公务员补助待遇享受需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限制,扩大了待遇覆盖人群范围,利于个人账户余额较多、每月注入金额较高的人群享受门诊公补待遇;取消公补药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公补服务,有效加强公补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调整后的公补待遇与新增的门诊统筹待遇相辅相成,全面覆盖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需求。
2.住院待遇。原超过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元-40000元由公补支付的部分,通过调整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出结构予以保障。提高大额补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至50万元,报销比例保持90%不变。
(三)政策衔接。扩大了个人账户适用范围;调整缴费年限政策,明确实际缴费年限为职工在我省境内实际缴费的年限;调整保健对象政策,享受保健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人员,待遇提高部分由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资金支付;保健对象个人账户注入按现有政策执行。
(四)健全保障措施
1.强化门诊保障制度服务管理
省直医保门诊保障待遇采取定点管理;省直定点零售药店不再提供公补用药服务;探索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疾病按总额、按人头付费,门诊慢性病按病种、按人头付费;对省直门诊特、慢病病种实行“精准化”管理;省直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经过协商谈判,及时调整优化各病种付费内涵,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公平性。
2.建立待遇激励机制
普通门诊统筹未使用限额可调剂至当年门诊慢病使用;当年未使用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限额,可按20%折算,结转至下一年度合并累计使用,结转额度限结转当年使用;参保人员连续3年未享受省直医保住院待遇,再次住院时,当次住院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
(五)有关要求。《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2020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及门诊慢性病待遇,基金可支付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折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