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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2983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标      题: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2983 分  类: 医药服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标      题: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9日

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0〕35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卫明电〔2020〕347号)要求,经专家论证,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附件1),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附件2),对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维护,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费用结算、监管和审核等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参保群众利益及医保基金安全。

  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情况表

     2.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纳入医用耗材目录情况表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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