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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2982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药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3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2982 分  类: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药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医保发〔2020〕3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9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药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发〔2020〕34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医药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医药价格管理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要求,切实把全省医药价格监测监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全力做好医药价格监测工作

  (一)不断完善医药价格监测机制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积极推进全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信息监测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全省医药价格和药械供应保障的价格发现、价格调整、价格数据及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各地医疗保障局定期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并提示预警,发现并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

  (二)合理设置医药价格信息监测点

  在全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完成前,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配送企业中择优推荐部分有代表性的医药机构作为价格信息监测点,指导监测点按期报送医药价格和供应保障监测信息。监测点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制发省级医药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监测有关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同时,省医疗保障局将对各地数据上报时效性、准确性和分析质量、发布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有效提升医药价格监测水平

  不断细化监测的业务流程和方式方法,明确医药价格信息采集、报送、分析、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可借助具备一定能力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医药价格数据结果的监测预警、分级应对等措施,不断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

  各地医疗保障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将药品价格监测数据通过媒体发布,充分发挥价格监测信息对市场的引导作用。

  二、 切实加强药品价格常态化管理

  (一)建立药品价格成本调查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市州医疗保障局可直接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不定期提出需要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的药品清单,并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生产成本调查,以此作为分析药价问题、采取合理应对措施的依据。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的价格异常变动药品;生产企业在吉申报挂网、要求调高挂网价格的药品以及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药品。

  (二)通过函询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管理

  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市州医疗保障局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涨价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如经营者自愿将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应向当地医疗保障局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承诺时间内调整到位;如拒不调整,可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发布警示信息、降低信用评价、暂停挂网等措施。

  (三)强化医药价格异常信息披露

  市州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发布本区域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披露函询约谈结果、价格成本调查结果,公开曝光各类严重影响药品价格和供应秩序的违规失信案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引导形成合理预期。

  (四)加大对药品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医疗保障局应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结合有关问题线索,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 着力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能力

  (一)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查摸底工作

  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对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总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打好基础。

  (二)及时做好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定工作

  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做好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受理和申报审定工作。支持医疗机构启用新技术,促进我省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三)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跟踪监测工作

  各地医疗保障局要监测定点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费用变化、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为更好运行价格调整机制服务。

  四、不断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不断完善药品采购供应监测监管、失信惩戒和市场清退制度,做好其他未中选药品的价格梯度调整。市州医疗保障局要做好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带量购销合同的编制和签订、供应配送、药款结算的监管。定期监测全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风险隐患,为监督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为评估工作积累数据。

  (二)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

  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生产企业可申请直接挂网,自主报价,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自主议价采购,省医疗保障局将加强对直接挂网价格的监管,及时收集分析直接挂网实际采购价格相关信息,定期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

  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备案采购需求,自主在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将采购信息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定期在局内网站公布采购信息。

  (三)将医药价格和药品采购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各地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耗材以及执行医保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发生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下采购、索要返点、药房托管、不及时回款等违法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及时纠正,并指导经办机构依据协议条款给予相应处理,严重的计入信用记录。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做好协同配合

  各地医疗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医药价格监测监管工作,严格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配合省医疗保障局做好药品价格和招采的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医药价格监测监管任务,妥善应对部分药品价格非正常上涨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涉嫌垄断行为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

  (二)夯实工作基础

  各地医疗保障局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和新手段,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及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定点单位,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以及我省关于开展医药价格监测监管的工作要求,及时上传监测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医疗保障局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各类药品价格问题的新特点、新趋势,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解读药品价格政策,凝聚社会共识,为做好医药价格监测监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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