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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2234
分  类: 医保基金监管;建议提案;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医保函〔2020〕2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20-02234 分  类: 医保基金监管;建议提案;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21日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医保函〔2020〕2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2日

                                                                                                                     【D          

【主动公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2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医保函〔2020〕22号

  

刘海峰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医保基金专职监管队伍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和医保基金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重视。省医疗保障局作为机构改革新成立(2018年10月份挂牌)及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部门,在2019年9月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来我局调研时,我们也反映过关于基金监管人员不足和成立专职监管队伍等相关问题,得到答复是“成立新的机构和划拨编制问题需要全省通盘综合考虑”。为此,根据目前国家和我省医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医保部门会将此建议纳入我们下一步工作中留作参考研究方向,并按照医保基金监管形势及工作任务要求,力求从以下三个方面不断增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

  一、不断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根据国家将要出台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研究我省基金监管办法,做好行政执法准备,逐步完善我省基金行政监管体系;二是探索研究我省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三是充分利用全省推进的互联网+监管契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使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形成顺畅、高效的体制机制。

  二、强化监督管理能力

  一是在目前没有专业监管队伍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全省医保基金监管分析,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项治理工作,省医疗保障局将通过抽调各统筹区业务骨干、购买第三方服务、抽调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的方式,对不同级别和性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省级飞行检查,保持对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二是充分调动全省各地医保部门的积极性,要求各地区每年也要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集中检查,并实现全覆盖;三是针对监管人员不足,我们还将通过大数据数据筛查,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所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网络监控,对存在疑似问题的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加强对全省医保基金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医保监管能力。

  三、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

  按照国家“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要求,积极推进我省基金监管创新方式,进一步完善全省医保基金监管方法,不断提高基金监管效率,同时也要积极参加国家和省际基金监管政策研究项目工作,加快我省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创新。

  

  

  联 系 人:肖 健

  联系电话:0431-80575937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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