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相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0〕3号
省直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21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相关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后,在省直参保的一级巡视员比照厅局级正职二级保健对象,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二级巡视员比照厅局级副职二级保健对象,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比照享受保健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人员的医疗补贴资金,按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资金的渠道及标准筹集。
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单位持组织人事部门有效证明到省委保健办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证件后,持保健对象待遇证件到省直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人员待遇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医疗补贴资金。
四、省内建立了保健对象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可参考省直的比照关系,为相关参保人员落实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
2020 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