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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19-03796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医保基金监管;建议提案;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医保函〔2019〕48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9566296/2019-03796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医保基金监管;建议提案;函
发文机关: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标      题: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医保函〔2019〕48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A】 
                                            【主动公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郭乃硕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禁止药店过度营销行为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部门职能,省医疗保障局主要从骗取医保基金角度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管。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医保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方式 

  一是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式上,我省主要采取的是协议管理。从2013年开始就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零售药店,不能摆放和经营日用品;二是在开展日常检查和定期稽核上,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采取日常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医保基金运行安全隐患,推进医保监管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做到了日常检查和定期稽核全覆盖。 

  二、医保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采取的措施 

  一是充分发挥医保服务协议作用,促进定点零售药店在内部健全医保组织、优化医药服务管理方式。 

  二是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细则,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服务等方面考核的指标和评分标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 

  三是通过从对定点零售药店规范商品摆放、处方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相关措施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下步我省根据国家将要出台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适时出台完善我省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办法,加强对骗取医保基金的行政处罚力度。 

  二是我省近期已出台了《吉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打击力度,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三是2019年我局已出台了《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治理方案》,已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主要检查对象,以药店药品销售为主要检查内容,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资金使用行为。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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