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肝移植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医保办〔2019〕 3 号
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延边州医疗保障局,长春市、吉林市、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充分发挥按病种付费的管理效能,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4号)及《关于进一步扩大医疗生育保险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90号)(以下简称《付费试点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开展肝移植术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试点医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二)试点保障范围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城乡居民。
(三)病种范围及标准
符合卫生管理规范,具有肝移植适应症的原发疾病,按照医疗费用和诊疗规范,确定肝恶性肿瘤移植组、非肝恶性肿瘤及其他疾病移植组2个按病种付费组别并分别制定付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费用结算
(一)付费方式
医疗保险对于符合入组范围的肝移植住院参保患者采取按病种付费,不再适用其他付费方式,其费用不计入到总额付费额度。
(二)支付范围
按病种付费标准包括参保患者一次性住院的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等全部医疗费用(丙类药品和超物价收费范围及标准费用除外)。按照《付费试点通知》文件要求,肝移植按病种付费可备案项目参照特殊药品管理办法核算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结算办法
各地要按照《付费试点通知》文件要求,以肝恶性肿瘤移植组、非肝恶性肿瘤及其他疾病移植组2个按病种付费标准为基准,核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及个人支付部分。
(四)结算管理
试点医院应按照《付费试点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结算管理,超出肝移植病种付费标准的(详见附件2),不纳入到肝移植按病种付费标准当中。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增强对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认识,按照省里试点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相关工作探索。
(二)各地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相关问题。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及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规定,落实好此项试点工作。
(四)此项试点工作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肝移植按病种付费标准
2.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肝移植按病种付费出组标准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