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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

保密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其解读、《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则(试行)》(国保发〔2014〕14号)、《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1992〕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

第三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拟宣传报道或公开的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五条 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六条 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投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设置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息发布、新闻出版、宣传报道、修史编志、留言评论、网站微信等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定密责任人负责所在处室(单位)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审查原则与程序

第九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十条 审查过程如下:(一)由信息提供处室(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并拟定具体意见;(二)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进行保密复审并签署书面意见;(三)报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四)分管保密工作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作出文字记载并予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建立省医疗保障局管理的各类网络发布平台信息发布登记制度,记录发布每一条信息的责任人、发布内容、时间等内容。

定期开展网络发布平台保密检查,及时发现违规发布的涉密信息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涉密的查处

第十三条  发现国家秘密被公开报道和公开发布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泄漏国家秘密的责任处室(单位)、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