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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提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七条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作的,在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如被征求意见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公开。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出具《政务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单位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政务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十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保存政务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务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可能危及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信息。

十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要求更正的,经审核属实,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吉林省医疗保障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部门提出。

十四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执行

十五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六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务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信息公开告知书

      2.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4.非本单位信息告知书

      5.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6.政务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附件1

信息公开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单位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它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

        

 附件2

 

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已经告知属重复申请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

                                             

 

附件3

 

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 

                                         

 

 

 

 

 

 

 

 

 

 

 

 

 

 

 

 

 

 

附件4

 

 

非本单位信息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单位名称)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

       

 

 

 

 

 

 

 

 

 

 

 

 

 

 

 

 

附件5

 

 

 

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单位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你(单位)20个工作日内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单位印章)

       

 

 

 

 

 

 

 

 

 

 

 

 

 

 

 

附件6

 

 

政务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单位于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单位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