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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试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为提高省医疗保障局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省医疗保障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省医疗保障局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3种属性中的1种。

(一)公开属性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依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确定。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单上标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备注说明理由,并经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省医疗保障局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五、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发文处室或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六、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七、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省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并将文件提供给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和图件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