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W337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应急救援预案〔2023〕172号
尊敬的王明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好社会救援力量在应急体系中的作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管理问题方面
(一)培养重点队伍。截至7月28日,全省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应急力量共计19支,其中:省直1支、长春市3支、吉林市2支、四平市2支、辽源市1支、白山市2支、松原市1支、白城市2支、延边州3支、长白山管委会2支。2023年7月,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起草了《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意见,下步按照应急管理部要求,对社会应急力量进行分类分级测评,按照测评结果区分重点支持队伍。
(二)加强培育扶持。省民政厅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加强对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严格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积极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依法登记。
(三)完善社会应急力量联动机制。为规范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吉林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文明办、共青团省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红十字会等8个部门(单位)组成,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确保社会应急力量现场抢险救援行动有序有效开展。下一步,将组织相关部门及社会应急力量按照机制内容加强训练演练,促进机制落实。
(四)水域救援。省交通厅联合9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吉林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20〕11号),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水上搜救中的作用,支持志愿者共同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指导志愿者开展水上搜救专业培训,为志愿者提供训练需要的码头水域,专业搜救队伍要与志愿者共训共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水上搜救综合演习和单项演练”。2022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了吉林省水上搜救联合协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细化了具体工作任务,省交通厅指导全省水上搜救业务工作,加强对志愿者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2023年,编制完成《吉林省水上搜救发展规划》,对我省水上搜救一案三制、基地、装备、队伍、培训和演练体系等方面建设提出新要求。2019年、2021年省交通厅组织开展了2次大型水上搜救综合演习,邀请了我省水上搜救志愿者全程参与演习。
(五)与公安部门联动。充分发挥“警地融合”优势,积极会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社会联动、信息共享、应急救援等工作,突出针对性、操作性,细化指挥调度、部门联动、技术支撑等各类预案措施,确保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协调救援,有效应对各类突发风险。加强灾害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确保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开展救援工作,全力做好社会救援力量安全保障。积极推动社会救援力量参加各市州开展的实战演练,确保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警种熟练掌握各自职责分工和应对处置流程,切实提升应急救援实战效能。
(六)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2023年3月份,省应急管理厅、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团省委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共青团中央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推动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落地见效、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归口管理、开展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建设、注重强化社会应急力量作风养成,其中对登记管理、党建、预案等工作进行了明确。省民政厅依托登记、年检、执法、审计、报告、培训等工作,指导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以理事会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会员、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规范换届选举、健全内部监督,完善组织架构,提升规范化发展水平。
(七)深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党组织整治引领作用,认真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火种计划”和“双找”活动,扩大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党员队伍力量,为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不断提升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两个覆盖”质量。
二、技能方面问题
(一)社会应急力量专业化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为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业务培训、装备更新、能力建设等提供支持服务”的要求,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争取每年测评1至2支社会应急力量,鼓励社会应急力量队员考取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
(二)增强与国家救援力量的协同、联动、装备共享。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各级队伍将定期邀请社会救援力量开展座谈会商,征求发展建议,畅通交流协作渠道。搭建交流学习平台,进一步深化山岳、地震、水域、绳索等专业技术交流和联合训演活动,在组织专家授课、高精尖救援装备操作使用专项培训时,视情将社会救援力量纳入培训计划。逐步完善指挥调度体系,将社会救援力量作为有效补充和辅助,健全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完善协作预案,形成救援合力。进一步规范现场作战秩序,在属地党委政府统一指挥下,进一步规范现场作战行动,共同树立救援队伍良好形象。积极向相关主管部门建言献策,为社会救援力量健康有序发展助力。
三、装备方面问题
(一)共享应急救援装备。拟在2024年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新增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建设项目,支持部分社会应急力量进行装备更新等能力建设,并准备与财政厅沟通争取将此项目长期保留,每年支持1至2支社会应急力量建设。
(二)与企业合作。社会应急力量与企业合作属于双方自主、双向选择行为,建议在法律法规和市场规范框架下,由双方自行决定。
(三)提供库房和训练场地。建议各社会应急力量与属地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联系相关方面,视情况提供配合。
(四)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支持各级、各类政府部门(单位)探索多种方式,将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和履职辅助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给社会第三方承接。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救援组织参与承接应急救援方面政府购买服务,促进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今后,财政部门还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下一步,省应急管理厅将在2024年省级应急管理和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新增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建设项目,支持部分社会应急力量进行装备更新等能力建设。按照应急管理部要求,拟对社会应急力量进行分类分级测评,按照测评结果明确重点支持队伍。财政部门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9月27日
(联系人:黄宇,联系电话:1862667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