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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18C/2023-01278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吉林省矿山安全监管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矿安监联〔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740468418C/2023-01278 分  类: 安全与应急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成文日期:
标      题: 吉林省矿山安全监管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矿安监联〔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5日

吉林省矿山安全监管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

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

吉矿安监联〔2023〕11号

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二氧化碳涌出异常,浓度变化超过0.2个百分点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作业地点或巷道中出现臭味、油气味等明显异常气味,或出现闷热、憋气、头痛、四肢无力、精神不振等疲劳感觉的,应当立即撤到新鲜风流处,并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巡查煤矿井田及周边旧采迹发现沉降或出现裂缝的,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煤矿因冰冻灾害引起的巷道底鼓、轨道变形、线缆结冰、防爆门开启困难的,发现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汛期煤矿周边上游水库泄洪可能对煤矿造成威胁的,收到信息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井下采掘作业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冒落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七、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八、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0.5%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九、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十、台风过境、出现冻雨和暴雪等对矿井供电系统造成安全威胁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和本通知关于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吉林省矿山应对自然灾害停产撤人制度》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相关内容,明确细化报告内容和撤人标准。要选派专人将相关制度内容传达给企业所有员工,传达工作要签字确认,不漏一岗、不漏一人,确保制度相关内容落到实处。要定期对煤矿企业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制定、完善、传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是没有落实到位的,既要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也要追查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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