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应急厅关于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吉应急办〔2018〕33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11月27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吉政厅〔2012〕13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信息和非公文类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信息是指公文类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和其它厅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成员主要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中包括管理厅网站的相关负责同志。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机构设置、职能分工、计划规划、预决算、采购、权力和责任清单;
(二)省厅规章、省厅文件及省厅办公室文件;
(三)省厅公告公示等信息;
(四)省厅工作报告;
(五)省厅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等信息;
(六)除煤矿以外的其他行业(领域)重大事故;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非密敏感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过程信息或内部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按照时限要求公开政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明确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应纳入公文办理环节,各承办处室在文件草拟、审核、报批过程中即明确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公文类信息,按规定时限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相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信息中心通过省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也可视需要同时交由其他新闻媒体发布。需要在省厅门户网站要闻动态、事故警示通报、省领导抓安全等栏目中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政务组负责审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