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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事办公室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工作程序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条 本办程序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即是否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各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原则

  (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制作、谁负责保密审查”和“一事一审”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

  (四)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各处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的处室初步审查,然后由处长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网站分管领导审批

  涉及多个处室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报主管领导审批;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办领导或保密部门确定。

  直属事业本位发布的信息保密审查参照机关保密审查程序执行。

  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