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20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8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1月27日(禁猎期),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擅自进入松江河林业局老岭林场12林班33小班内(禁猎区),用自制的猎套(禁猎工具)猎捕野生狍子1只。经资质部门鉴定,被非法猎捕野生狍子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评估为3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抚松森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野生动植物类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即:3000.00元(三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