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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671025B/2026-00634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29日
标      题: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671025B/2026-00634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29日
标      题: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09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2

被处罚单位名称吉林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06************,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负责人单位地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间,为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地内搭建建筑62处,违法占用国有林地。经鉴定、检测:现场位于吉林森工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清水河林场11林班11、13、16、17小班内,合计面积5623.3平方米,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乔木林地、林业设施用地,森林类别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105849.03元(壹拾万零伍仟捌佰肆拾玖元零叁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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