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3〕第1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5年11月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吉林省临江市
经依法查明,于2022年4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防止水曲柳绊到牛,擅自进入临江林业有限公司贾家营林场109林班8小班国有林地内,使用自家手锯毁坏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被毁坏林木树种为水曲柳,起源为天然,根径5.8厘米,树龄15年,数量1株,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根据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天然水曲柳幼树林木价值为每株每年生2.8元,被盗伐的林木价值为4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本人陈述、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卷宗、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5月2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树三倍的树木,即:3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 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的罚款,即:84元(捌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