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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671025B/2022-04474
分      类: 森林资源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标      题: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人工林树木采挖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林资〔2018〕68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671025B/2022-04474 分      类: 森林资源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标      题: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人工林树木采挖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林资〔2018〕688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2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人工林树木采挖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

吉林资〔2018688

临江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集体(个人)人工林在保证经营密度的基础上放宽树木采挖标准的请示》(临林请字2018248)收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细化明确人工林采挖标准

  1.由于造林密度过大或者为结合培育绿化苗木密植而导致实际密度大于规定造林密度的,特别是在清收还林地上密植的苗木,在未成林前,采挖幼树且能保留造林规程规定合理造林株数的,不受《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树木采挖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林资2013543号)文件的规定限制。

  2.在集体林地上集体(个人)造林(含在清收还林地上密植的苗木),成林后2年内,在符合《森林经营密度表》或造林规程规定保留株数的原则下,可以放宽《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树木采挖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林资2013543号)中关于“采伐间隔期”“采挖树木间距”这2项标准,允许采挖过密树木。

  3.3年及其以后年度涉及树木采挖的,按照《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树木采挖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林资2013543号)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

  集体(个人)林木在成林后2年内采挖过密树木时,除要严格落实《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树木采挖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林资2013543号)等树木采挖相关政策规定之外,还要认真落实下列有关要求:

  1.树木采挖时,要严格落实林木采伐调查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2.树木采挖时,必须保留符合造林规程规定的株行距,不得集中连片采挖或保留,不得将苗木全部挖除。

  3.树木采挖后,不得将其作为苗木经营的地块使用,确保林地用途不变、性质不改、面积不减。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乡(镇)林业站加强对集体(个人)树木采挖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人(村民)依法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

  其他各地区此类问题参照此意见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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