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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671025B/2021-04205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标      题: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林执林罚决字[2021]第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671025B/2021-04205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标      题: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林执林罚决字[2021]第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执林罚决字[2021]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志刚

  身份证号码220225********3813

  现住址吉林省桦甸市夹皮沟镇政府家属区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1年3月中旬,为运输石料方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地内修路加宽,对原路基两侧国有林地造成破坏。经鉴定,现场位于在板庙子林场105林班6、7、17、21、52小班内,破坏林地面积共计668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451平方米、林业辅助生产用地217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林地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即:15483元(壹万伍仟肆佰捌拾叁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07187701040004259)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市南关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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