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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吉林办〔2022〕320号
局机关各处室、相关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5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信息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局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 依据《条例》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我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告格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局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各牵头制定信息的处室是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各处室(单位)决定,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规范格式、体例、类型制作公开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向办公室提供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 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及时公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需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公开。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应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等公开栏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实效便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林业和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三)林业和草原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
(四)局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十六条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机制,各处室(单位)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局内网办公平台信息发布栏目报办公室审核后,经办公室、信息中心、宣传中心,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吉林林业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立卷归档工作,依据办公平台信息归档情况,形成公开信息目录。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确定
(一)局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信息公开选项作为发文必选项目,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二)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要公开时,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材料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至少在规定时限前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录入。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办公室将失效信息撤换。
(三)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拟公开事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和程序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收到公开申请后,根据局各处室职能提出拟办意见,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送达相关处室。需要书面答复的,将相关答复材料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承办处室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相关材料报办公室备案。需要网上答复的,由承办处室将相关材料及正式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于答复期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录入并及时回复申请人。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处室应当及时认真整改,特别是对第三方评估结果反馈相关工作整改后,仍然存在问题并影响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的,将对相关处室和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在处室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我局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局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