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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736C/2023-03204
分  类: 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审计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审发〔2023〕6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736C/2023-03204 分  类: 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审计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审发〔2023〕6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吉审发〔20236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审计局,梅河口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审计局:

《吉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已修订完成,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2023822

 

吉林省审计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保护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的认定。

() 对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程度的认定。

() 对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 省审计厅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本规则及《吉林省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行使裁量权。

第六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内进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相抵触。

()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平等对待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审计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适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相当。

第七条 实施裁量权时应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确定给予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

(一)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轻的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限;

(三)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及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审计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获取相关的、充分的审计证据,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在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中进行必要的说明。

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对拟作出的审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理;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审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适用裁量权作出免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决定的,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在审计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或者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省审计厅政研室(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吉林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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