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
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审计厅借调人员管理,现将《吉林省审计厅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审计厅
2019年9月29日
吉林省审计厅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审计厅借调人员管理,强化机关纪律和工作秩序,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厅直属事业单位或下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从所在单位借用到厅机关执行有关工作的行为(不含“以干代训”、“以审代训”、挂职锻炼等方式)。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编制、档案及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 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结合单位及人员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和分配借调人员。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省厅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处室工作人员不足的,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处室人员调剂不出的。
(三)借入处室开展的审计项目应能够创新审计工作思路,通过实战提升能力水平和工作质量,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吉林省审计厅直属事业单位或下级审计机关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入处室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专业教育背景或专业技术资格。
(四)身体健康。
第六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立即结束借调送返原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借调的,要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选人并做好岗前培训。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由借调处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等),报厅党组审批,厅党组将综合考虑、统筹研究,确定借调人选。厅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入处室负责管理,参加借入处室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入处室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在借入处室参加党组织生活。借调期满后,借入处室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向原单位反馈。
(四)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厅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入处室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清退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单位。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入处室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处室工作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处室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工作由厅人事处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借调。
(二)违纪违法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借调。
(三)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四)有关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审计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