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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满足一至七项所述情节之一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满足一至七项所述情节中的两个及以上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的罚款。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1. 任用两名及两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任用两名及两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两名以上四名以下(含四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但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4、任用两名以上四名以下(含四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使用四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使用四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可以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1、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处以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二)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处以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满足一至五项所述情节中的两个及以上的。

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1、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细化标准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细化标准执行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细化标准执行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细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