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细化 |
处罚基准 |
1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
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对市政供水单位处2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其它集中式供水单位处20元以上两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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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对市政供水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它集中式供水单位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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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
对市政供水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它集中式供水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二次供水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细化 |
处罚基准 |
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有上述违法行为,查处销售货值1000元以下的或销售的无批件品种或型号只有1种的。 |
责令改进,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2、有上述违法行为,查处销售货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销售的无批件品种或型号两种以上3种(含3种)以下的。 |
责令改进,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两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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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上述违法行为,查处销售货值10000元以上的或销售的无批件品种或型号3以上种的。 |
责令改进,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两至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