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履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序号

法 律

条 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情形之一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五项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3、违反本法上述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3、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2、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3、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1、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3、有上述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吊销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1、有上述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相关机构的许可证

2、有上述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经警告,在责令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

依法吊销相关机构的许可证

3、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4、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违反本法规定,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