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细化 |
处罚基准 |
1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警告。 |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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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 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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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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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本法条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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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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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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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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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给予警告。 |
2、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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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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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