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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

序号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细化

处罚基准

1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1、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法条规定,有(一)(二)项情形之一,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法条规定,有(一)(二)项情形之一,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