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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5-00943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标      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卫复议字〔2025〕1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MB1519656C/2025-00943 分      类: 人大代表建议;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2日
标      题: 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吉卫复议字〔2025〕19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6日

对省十届人大次会议第09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卫复议字〔202519

忠伟等代表

您好!《关于引导公立医院(不局限于三级医院)成立或托管医养结合服务中心的建议》(省人大0097号建议)收悉,提案对目前我省老年健康事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我委及协办单位答复意见汇总如下:

一、省卫生健康委工作开展情况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可及的医养结合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一)新建医养结合机构1.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申请。2.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策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二)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1.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2.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三)协议合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加强服务供需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切实提升了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方式。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作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议合作以基层为重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协议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2.多层次协议合作。结合本地实际,发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养老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提供专业服务。3.嵌入式协议合作。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服务。4.托管式协议合作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务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托管方式。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资质和能力,派出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依法依规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机构间密切配合,提升协议合作服务质量。

二、省民政厅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积极配合省卫健委推动医养结合工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条件、床位规模和医疗服务需求,申请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鼓励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加强老年康复服务和健康管理,提高养老机构康复水平,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开展专业化康复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作为老年人后期康复护理场所。二是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2024年,为切实加强我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我厅会同1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24〕33号)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同等待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医务人员,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开招聘力度。鼓励退休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其执业类别、范围保持不变。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持续落实好我省现有人才政策3.0版,对符合条件的卫生领域人才兑现落实安家补贴、人才子女入学等待遇保障,提供“吉享卡”出行和就医服务等便利服务,解决人才后顾之忧;二是继续加大职称自主评审放权改革力度,完成事业单位评聘结合改革“全覆盖”,让用人主体在人才评价上有更大的发言权;三是开展“双职称”评审试点,提高评审通过率科学性,为高校及其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四、省医保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符合医保定点条件)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享受基本医保报销。近日,我局印发了《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医保规〔2025〕2号),其中第六条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可自愿向所属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五、下一步计划

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医疗机构内护理相关人才培养培训,2025年计划累计培训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的800人次,累计培训医疗机构内老年护理专业护士1000人次印发《关于加强吉林省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完善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管理、服务模式。

省民政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民政工作的要求,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配合省卫健委推动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深度衔接,切实增强老年群体健康养老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建议意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落实机制,为医疗卫生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联系人何晶   电话0431-88906382

    抄送:省人大人代选委、省政府办公厅。

初审:何  晶

复审:何  晶

终审:李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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